【勞工權益】如何優化員工作息時間?

作者 駿達保安有限公司

隨着社會不斷進步及科技急速發展,工作的模式及形 態變得多樣化,愈來愈多僱主實施靈活的工作安排 ─ 彈性工作時間、較短工作周、遙距工作及「混合 工作模式」等,以切合企業與員工的需要。除了遵守勞動關係法外,僱主採納「以人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及家庭友善措施,包括訂立靈活工作安排,不但可協助僱員平衡工作和家庭 / 個人生活,亦有助提升員工的士氣和效率,從而加強企業的生產力及競爭優勢。

彈性工作時間

彈性工作時間涵蓋多種靈活的上班安排,常見的做法包括僱主 允許僱員在指定的時間範圍內,自由調整上班時間;亦有企業 採用不同分段上班時間的彈性安排,讓員工按需要選擇適合的 工作時段,優化工時安排。

1. 彈性工作時間

彈性工作時間涵蓋多種靈活的上班安排,常見的做法包括僱主允許僱員在指定的時間範圍內,自由調整上班時間;亦有企業採用不同分段上班時間的彈性安排,讓員工按需要選擇適合的工作時段,優化工時安排。

2. 較短工作周

僱主安排僱員每周較短工作日的模式工作,例如每周四至五天工作。在維持每工作天合理工時的前提下員工每周可享有更長的休假日。

3. 遙距工作

僱主容許僱員透過網絡、電話等通訊工具,在辦公室以外的場所(例如在家)工作,既讓企業能機動地運作,亦有助員工走出框框,激發他們的創造力,引入新思維。

4. 「混合工作模式」

僱主按企業及個別工作的實際需要以不同組合安排僱員在辦公室及遙距辦公的日數或時數。

認識20條勞動關係法,優化僱員作息計劃

齊來認識有關僱員作息的20條勞動關係法規,悉心為僱員優化作息安排,平衡工作,達致高效並快樂地工作。

以下為《澳門勞動關係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至第五十二條的內容:

工作時間

第三十三條:正常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二、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可與僱員協議每日的工作時間超出第一款所定的限制,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十小時且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僱主須安排一段不少於連續三十分鐘的時間讓僱員休息,以避免僱員連續工作超過五小時。

四、如僱員在上款所指休息時間不獲允許自由離開工作地點,則該時間須計算入正常工作時間內。

五、第一款所指時間不包括工作前所需的準備時間,亦不包括為完成已開始但尚未完成的交易、業務及服務所需的時間,但兩者合計每日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第三十四:條上下班時間

一、僱主有權訂定為其服務的僱員的上下班時間。

二、修改載於勞動合同內的上下班時間需得到雙方同意。

第三十五條:不受上下班時間的限制

一、從事下列工作的僱員無須受上下班時間的限制:

(一)領導、主管及外勤監察的工作;

(二)在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且無上級即時監管的工作;

(三)無上級監督的學術或研究的工作;

(四)家務工作。

二、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的情況須載明於書面協議內。

三、屬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的情況可無須遵守正常工作時間的規定,但不會損害僱員享有休息時間、每週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年假及其他保障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超時工作

一、超時工作在下列情況下提供:

  • (一)在下款規定的情況及限制內,由僱主預先決定,不論僱員同意與否;
  • (二)由僱主預先要求並徵得僱員的同意;
  • (三)由僱員主動提供並預先徵得僱主的同意。

二、遇有下列情況時,僱主可無須徵得僱員的同意而安排僱員提供超時工作:

  • (一)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僱員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可超過十六小時;
  • (二)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僱員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可超過十六小時;
  • (三)僱主面對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僱員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三、僱主須按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僱員安排休息時間。

四、屬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情況,須備有證明同意的紀錄。

第三十七條:超時工作的報酬

一、僱員在上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情況下提供超時工作,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五十的額外報酬。

二、僱員在上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情況下提供超時工作,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二十的額外報酬。

三、上兩款規定的超時工作報酬不會損害僱員享有額外金錢補償的權利,尤其是因提供夜間工作及輪班工作獲得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補償休息時間

一、屬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情況,僱員有權享受按一般規定計算的有薪額外休息時間,且有關休息時間須按下列方式安排:

  • (一)如工作時間每達至相關的每日上限,休息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小時;
  • (二)如工作時間未達至相關的每日上限,休息時間根據工作時間按比例計算。

二、上款規定適用於僱員連續兩日在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三)項規定的情況下提供的超時工作。

三、補償休息時間的權利須在緊接提供超時工作十五日內享受,日期由僱員選定,但須徵得僱主的同意。

四、如僱員與僱主之間沒有就補償休息時間的日期達成協議,則有關日期由僱主訂定。

夜間工作及輪班工作

第三十九條:夜間工作

一、於零時至早上六時期間提供的工作,視為夜間工作。

二、僱員有權因提供夜間工作而收取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二十的額外報酬。

三、明確獲聘用提供包括夜間時段工作的僱員無權收取上款所指的額外報酬。

第四十條:輪班工作

一、僱員並非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時間而是於不同時間提供工作,視為輪班工作。

二、如企業的營運時間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上限,僱主有權安排輪班工作及指派僱員提供有關的工作,但須考慮僱員的利益及要求。

三、在安排輪班工作時,須遵守正常工作時間的上限,並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十小時且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且可以按連續或分段工作的方式訂定上下班時間。

四、如按分段方式訂定上下班時間,則每段工作時間之間須有不少於兩小時的休息時間,而該休息時間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內。

五、如上下班時間橫跨兩日,則所提供的工作時數分別計入每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

第四十一條:輪班工作的報酬

一、提供輪班工作的僱員有權收取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十的額外報酬。

二、明確獲聘用提供輪班工作的僱員無權收取上款所指的額外報酬。

三、於當月收取輪班工作報酬,且金額等於或超過基本報酬百分之十的輪班僱員,如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則無權收取任何的額外金錢補償,但有權在有關強制性假日後的三十日內享受有薪補償休假。

四、於當月收取輪班工作報酬的僱員無權收取夜間工作的額外報酬。

每週休息日

第四十二條:休息時間

一、僱員在每週有權享受連續二十四小時的有薪休息時間。

二、基於雙方協議或企業活動的性質,得安排僱員非平均性地在每週享受有關休息時間,但僱員有權每四週享受為期四日的有薪休息時間。

三、有關的休息時間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最少提前三日訂定。

第四十二-A條:重疊的補償

一、如上條規定的有薪休息時間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則重疊的假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安排僱員享受上條第一款所指的有薪休息時間。

二、上款規定不妨礙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的適用。

第四十三條:於休息日工作

一、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可無須徵得僱員同意而安排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 (一)僱主正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
  • (二)僱主面對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
  • (三)僱員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屬不可缺少。

二、僱員如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提供工作,則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息時間,以及有以下權利,但不妨礙第八款規定的適用:

  • (一)屬收取月報酬的僱員,收取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十日內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 (二)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十日內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三、為適用上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僱員收取一日基本報酬或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以及享受該補償休息時間的具體日期,均由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則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指定。

四、僱員得自願申請在每週休息日工作,並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五、如僱員未能享受上款所指的補償休息時間,則有權收取:

  • (一)屬收取月報酬的僱員,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
  • (二)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所提供的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一日基本報酬。

六、屬第四款所指的情況,須備有可證明僱員自願在每週休息日工作的紀錄。

七、屬本條所指的由僱主指定補償休息時間的具體日期的情況,該日期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八、如僱員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指的補償休息時間或基本報酬根據其已提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

強制性假日

第四十四條:假日

一、強制性假日包括:

  • (一)一月一日;
  • (二)農曆新年(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及初三);
  • (三)清明節;
  • (四)五月一日;
  • (五)中秋節翌日;
  • (六)十月一日;
  • (七)重陽節;
  • (八)十二月二十日。

二、僱員須被豁免在強制性假日工作,且不喪失基本報酬。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分別有權收取按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二)及(三)項規定計算的一日基本報酬。

第四十五條:於強制性假日工作

一、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可無須徵得僱員同意而安排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

  • (一)僱主正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
  • (二)僱主面對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
  • (三)僱員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屬不可缺少。

二、僱員如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提供工作,則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個月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但該休假可與僱主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以及有以下權利,但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 (一)屬收取月報酬的僱員,收取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 (二)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三、為適用上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僱員收取一日基本報酬或享受一日補償休假,以及享受該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均由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則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指定。

四、屬本條所指的由僱主指定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的情況,該日期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五、如僱員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第二款所指的補償休假或基本報酬根據其已提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

年假

第四十六條:年假權

一、勞動關係滿一年的僱員,於翌年有權享受不少於六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

二、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僱員,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享有半日年假,餘下時間滿十五日亦可享有半日年假。

三、年假在到期的曆年內享受,但經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後,最多可累積兩年。

四、合理缺勤不會對僱員的年假權利造成影響。

第四十七條:年假日期的選定

一、年假的日期由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訂定。

二、如沒有協議,則由僱主按企業的營運要求定出。

三、年假的日期至少須提前三十日選定。

第四十八條:在年假期間從事活動

一、在年假期間,僱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有薪活動,但原已兼職或獲得僱主書面許可者除外。

二、僱員違反上款規定,僱主有權收回與有關年假期間相應的基本報酬。

第四十九條:年假權的侵犯

如僱主因可歸責於本身的事實而阻止僱員享受年假,須以相應於僱員未能享受年假期間基本報酬的三倍金額向其作出賠償。

缺勤

第五十條:缺勤種類

一、缺勤分為合理缺勤及不合理缺勤。

二、下列者視為合理缺勤:

  • (一)因配偶、第一親等直系的血親或姻親死亡而連續缺勤三個工作日;
  • (二)因結婚而連續缺勤六個工作日;
  • (三)因收養而缺勤兩個工作日;
  • (四)因母親在生產活產嬰兒過程中或在產假期間死亡,嬰兒之生父缺勤十二個工作日;
  • (五)須向其家團成員提供不可延誤的援助,該缺勤每曆年最多為十二個工作日;
  • (六)因職業病或工作意外;
  • (七)因患病或意外受傷而缺勤,該缺勤每曆年最多為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
  • (八)因懷孕、分娩或非自願流產而患病,該缺勤最多為三個月;
  • (九)因不可歸責於僱員的事實而導致的缺勤,尤指出現不可抗力或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 (十)因自行參加與工作有關的考試而缺勤;
  • (十一)僱主於事前或事後許可的缺勤;
  • (十二)法律規定的其他缺勤情況。

三、不屬於上款所指的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四、不合理缺勤的期間不作僱員的年資計算。

第五十一條:有關合理缺勤的通知及證明

一、如屬合理缺勤,僱員至少須提前三日通知僱主,或如該缺勤屬不可預見,僱員則須儘早通知僱主。

二、除上款所指的通知外,僱員還須向僱主提交證明以解釋有關缺勤的事實。

三、如沒有通知、沒有提交證據或缺勤的解釋不屬實,有關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第五十二條:因病或意外受傷的缺勤

一、僱員在因病或意外受傷而缺勤期間,僅在與其健康狀況相兼容的情況下,方可從事非與治療有關的活動。

二、僱員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時,須提交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或僱主接受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

三、除住院的情況外,僱員因病或意外受傷而缺勤期間,僱主可指定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為該僱員作身體檢查,以便核實其健康狀況,但有關費用由僱主支付。

四、如上款所指的身體檢查結果否定所指稱的健康狀況,僱主應立即將該結果通知有關僱員;自接獲通知的翌日起的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第五十三條:缺勤的報酬

一、除下款及法律有相反的規定,或僱主與僱員另有書面協議外,缺勤不獲發報酬。

二、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曆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而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六日。

三、如屬獲發給報酬的缺勤,沒有提交醫生證明或不遵守上條第一款的規定,僱主有權收回已支付的相關基本報酬。

優化及保障員工的權益

社會日新月異,未來或會出現其他嶄新的靈活工作安排,勞資雙方除了要坦誠互信外,也要持開放態度面對轉變。僱主應更多從僱員的角度去考慮和衡量是否採納新措施。 良好人事管理及家庭友善僱傭措施並不只是大機構才可實行。

駿達保安在日常管理員工的作息安排時,也盡可能優化及保障員工的權益,盡量不會安排員工加班及讓員工可以享受休假,為他們爭取多一點休息時間,促進僱員在工作及家庭 / 個人的生活平衡,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達致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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