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11月生效 … 罰款「逐日計」 

作者 駿達保安有限公司
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為配合建築業發展及保障工人的職業安全健康,澳門特區政府制訂的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將於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嚴重違反此法例的建築地盤承造商可被罰超過澳門元 200,000 以上。

作為建築承造商信賴的駿達保安,頒布新法例後已開始為員工進行培訓,提升員工及保安人員對新法例的認識,希望有助減低客戶不幸受罰的機會。

而本文章屬於駿達保安有限公司(「本公司」)對新法例的個人認知,只能作參加用途,如需仔細解釋或專業意見,請聯絡政府相關部門或聘請專業律師協助。

誰要遵從《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法例明確規範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職業安全措施,與新法例有關之人士包括:

  • 承造商
  • 分判商
  • 安全管理人員及
  • 參與施工的工作人員等
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的 6 個重點

即將生效的《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跟現行法規有明顯分別,相關人士務必仔細研究,並且作出相應的安排,以免無辜被罰:

  1. 新法例𨤳清建築業對於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面的義務,並修改了職業安全和健康的相關法規。
  2. 新增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3. 加重懲罰,單項罰款最高增加了 15 倍。
  4. 要求僱主向員工提供職業安全和健康培訓,並在某些規模的建築工地成立安全和健康委員會。
  5. 引入安全主任許可制度。
  6. 監管指定工程師和指定人員的工作。

如有需要,請細閱《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的法律原文,並且聯絡駿達保安有限公司安排專業建築工地保安人員,及早改善建築工地之職業安全。

法例下安全主任有何義務?

根據勞工事務局提供的資料及法律第16條的規定,安全主任須遵守相關義務,包括:

  1. 協助承造商確保工地符合職安健相關法例的規定,以及當局所發出關於建築安全指示;
  2. 促進各承造商與各分判商彼此之間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充分溝通;
  3. 持續監察工地安全,並將相關結果連同改善建議適時報告承造商;
  4. 協助分析及評估潛在危害,以制訂安全守則或指引,並監督工作人員遵守;
  5. 按職安健相關法例規定安排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建立相關資料檔案;
  6. 監督和指導安全督導員執行其職責、核實安全督導員提交的巡查報告,並將該報告送交承造商;
  7. 協助開展對工作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宣導教育,以及安排職業安全健康的相關訓練;
  8. 促使承造商按職安健相關法例規定向工作人員提供個人防護裝備,並監督工作人員使用,有需要時要求承造商提供及補給有關裝備;
  9. 對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發生的任何意外作出調查和提交改善建議,並適時向承造商提交書面報告;
  10. 每月的首3個工作日內向承造商提交上月的書面報告,其內須載有監督期間執行以上數項規定的工作彙報及職業安全健康建議。

此外,安全主任具專職性,故此不得為同一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安全主任以外的職務,或為另一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或指定人員的職務。

若有違反規定,安全主任最高可被罰澳門元 75,000。

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建築工地需要多少名安全督導員和安全主任

按照新法例規定,當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總數達二十名,承造商須至少設置一名安全督導員;

當每日工作人員總數達一百名或以上,承造商須至少設置一名安全主任,而安全主任的人數須按工作人員數目的增加而相應遞增。

每日工作人員總數安全督導員數目
20 人或以上至少 1 名
每日工作人員總數安全主任數目
100 至 200 人至少 1 名
201 至 700 人至少 2 名
701 至 1,200 人至少 3 名
1,200 人以上至少 4 名

由於新法例非常重視建築工地的職業安全,故此專業的保安服務尤其重要,請聯絡駿達保安有限公司了解更多詳情,並且繼續閱讀以下其他要點。

法例下承造商的義務

根據勞工事務局提供的資料及《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4條,承造商是指與工程所有人訂立承攬合同而參與相關工程,並作為有關工程施工的決策、監督及協調的實體;如工程所有人為施工實體,則視其為承造商。

根據《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4條的規定,承造商須對其參與的工程負責,並有下列義務:

  1. 遵守《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補充性行政法規及其他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
  2. 遵守勞工事務局作出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指示或要求;
  3. 監督和協調各分判商,使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符合本法律及補充性行政法規的規定;
  4. 對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工作環境和所需工序進行安全評估,找出存在的危害和制訂相關適當措施;
  5. 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員和他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及健康;
  6. 對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的設備、機械、裝置、工具和物料負責,確保其處於適合工作所需的狀況及不會引致危險,並具有相應的抗力及穩定性,以支撐負荷及所承受的壓力,以及採取適當措施以維持其處於良好使用狀況;
  7. 向工作人員提供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訓練和知識,尤其對首次進入相關地點提供工作者,以確保其知悉所面對的潛在危害及應對方法;
  8. 協調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指定人員和工作人員在預防危害和改善工作環境方面互相合作;
  9. 向工作人員及有需要的人免費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確保其衛生和保養良好,並監督有關人士使用;
  10. 監督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其職責,並向其提供能妥善執行職責所需要的一切協助、設備、設施及資料,以及就安全管理人員所提出的改善建議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11. 不得安排安全主任從事與其職責及專職性相牴觸的工作;
  12. 保存安全管理人員提交的報告,直至相關工程完成後3年為止。

承造商在新法例下需要兼顧更多工地的安全事宜,稍一疏忽可能會觸犯法例,引致的金錢損失可超過澳門元 200,000。

請按這裡下載《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罰款一覽表

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在澳門實施《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後,建築業將面臨重大影響

一、須提高對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意識:

法例引入了數項新規定,例如要求僱主向員工提供職業安全和健康培訓,規模較大的建築工地更需建立安全和健康委員會等等。這些規定除了將提高澳門建築業對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意識和重視外,建築工人的安全可獲更大保障。

二、需調整人手以符合更嚴格的要求:

法例對參與建築的僱主、員工、安全主任和相關人士訂立了更具體和嚴格的責任和義務,例如要求安全主任協助承造商確保建築工地符合有關法規和當局不時發布的指示。為符合新增的要求,承造商需要整體改善建築工地的安全和工人健康狀況,如有需要可聯絡駿達保安提升工地的安全規格,減低損失財物的機會。

三、成本增加和行政負擔加重:

新法例引入額外要求,例如工地需另聘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並且改善工作環境及設備。這些新要求可能增加澳門建築業的成本和行政工作,並且需預留時間增聘所需的相關人員及引入更專業的保安人員。

四、罰款影響承造商利潤:

新法例增加了的處罰金額,例如嚴重違反的單項最高罰款從澳門元 5,000 增加到75,000,加上其他逐日計的罰款合共可超過澳門元 200,000,建議承造商及早安排培訓,並且盡快滿足新法例下的額外要求。

總結

澳門《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將於 2023 年11 月生效,建築承造商等相關人士需及早作出相應安排,包括提供所需設施及增聘相關專業人員,並且全面提升建築地盤之安全程度,減低不幸觸犯法例而遭罰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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