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政策目的
確保保安員專注執勤任務,同時善用流動電話提升工作效率,維護客戶場所安全與服務專業性。
2. 使用原則
- 流動電話僅限用於工作通訊、緊急事件通報及公司指定任務
- 私人使用僅限緊急情況(如家屬意外、醫療急救)
3. 管理職責
3.1 管理層
- 批流動電話特殊使用申請(如颱風期間增配設備)
- 以身作則遵守政策(例:不於私人群組討論工作事務)
- 定期檢視各崗位通訊異常報告
3.2 質量管理主任
- 每月檢視「通訊軟件使用合規率」報表
- 維護「違規舉報專線」(+853 6826 9209)運作
- 彙整《典型違規案例》供培訓使用(隱去個人資料)
3.3 保安主管
- 及時跟進執勤中的通訊異常狀況
- 現場觀察通訊行為(不接觸私人設備)
- 記錄明顯違規情況(如執勤時玩遊戲),並執行保安員紀律違反程序
- 為新入職人員示範合規操作流程
4. 執勤期間使用規範
為確保服務的專業性、安全性及客戶滿意度,所有保安人員在執勤期間使用公司配置的通訊裝置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範。
4.1 允許之用途
本公司配置的流動電話僅限於執行公務及接收公司發佈的即時訊息。所有通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訊息、圖片及檔案傳輸,均可能被視為工作記錄的一部分,並可能在有需要時(如調查、工作評估)被查閱。
4.2 禁止之行為
為維持專業形象、執勤警覺性及服務質素,以下行為均被嚴格禁止。違反下列任何一項規定,將可能觸發紀律處分程序。
4.2.1 私人用途限制
執勤期間,嚴禁使用流動電話進行任何與公務無關的個人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 玩遊戲、觀看影片或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
- 使用社交媒體(如Facebook, Instagram, TikTok等)進行私人通訊或內容發布。
- 進行私人視像或語音通話(緊急情況及獲上級批准除外)。
4.2.2 不當使用與放置
為維持專業形象及對環境的警覺性,以下使用及放置方式均被嚴格禁止:
- 未經批准使用免提裝置:執勤期間,禁止使用藍牙耳筒、有線耳機等任何形式的免提裝置,因其嚴重影響對周遭環境聲音的警覺性。除非客戶針對特定崗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公司批准。
- 首選規範:流動電話應優先收納於制服內袋,並同時開啟震動及最高音量提示,以確保能及時感知工作訊息。
- 固定崗位替代方案:若執勤崗位設有固定工作檯(如大堂接待處),且經實證收納於內袋會嚴重影響訊息接收時,可採取以下方式:
- i. 隱蔽放置:將流動電話放置於檯面視線不及的隱蔽處(例如電腦顯示器後方、櫃檯內側抽屜等)。
- ii. 有限度的直立放置:若情況需要監看屏幕,可將電話以直立方式,謹慎地靠在檯面上的固定物件(如顯示器側邊、文件架),屏幕須朝向保安員。此舉的目的是將其作為工作工具,而非隨意擺放的個人物品。
- 絕對禁令:無論任何情況,嚴禁將流動電話平放於桌面中央或客戶隨意可見的顯眼位置。同時,禁止在非處理公務時頻繁拿起或檢視手機屏幕,以免給予客戶不專業、分心或怠慢工作的負面觀感。
4.2.3 因使用電話引致的失職行為
任何因不當使用或過度專注於流動電話,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失職行為,將被視為嚴重違規。具體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未能按標準作業程序(SOP)及時回應或延遲報告透過電話接收的工作指令。
- 因分心而遺漏重要的工作記錄或匯報,例如忘記記錄捲閘門的開關時間、巡邏簽到等。
- 因專注手機而導致警覺性下降,未能察覺周遭環境的異常情況(如陌生人徘徊、安全風險等)。
5. 特殊情境處理
5.1 用餐休息時段規範
- 保安員仍需保持基本警戒狀態
- 緊急私人通訊需遵守:
- 應在情況許可下先通報當值主管;若情況危急無法預先通報,須在通話結束後立即補報
- 通話時間嚴格限制在3分鐘內
- 立即於公司指定的通報渠道備注:
✓ 通話時間
✓ 緊急事由
✓ 通話對象關係(如:家屬、醫院等)
5.2 即時通訊故障應變
- 若遇微信等通訊軟件故障:
- 立即改撥公司24小時值班電話(+853 6826 9209)
- 口頭回報後需補發書面記錄
6. 管理機制
- 本公司設有分級違規處理制度,確保不當使用行為及時糾正
- 客戶可透過24小時熱線(+853 6826 9209)舉報違規情況,本公司按「客戶投訴處理政策」回覆跟進
7. 附則
- 所有工作記錄均遵守:
- 澳門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 公司核准之訊息傳遞管道進行傳送
- 標準存檔期限為30日
- 特殊場所管理:
- 將根據客戶現場管理規定調整記錄方式
- 重要區域可採用文字描述替代影像記錄
- 訊息保密義務
- 所有工作通訊內容之使用範圍,僅限於完成當值崗位職責
- 除法定情況(如司法機關要求)外,禁止將任何執勤相關記錄(文字/圖片/影片)轉發至非公司指定人員或第三方平台
8. 政策檢視
本政策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並根據澳門法律修訂及業務需求進行必要更新。
版本:1
生效日期:2025年04月15日
最後修訂日期:2025年10年27日
批核者: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